关于印发《201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》的通知

板政〔2014110

 

 

关于印发《201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》的通知

 

各行政村:

现将《201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实施。

 

 

板桥镇人民政府

20141230


201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

安全管理工作方案

 

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,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》、《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现就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。

一、限放区销售燃放时间

(一)销售时间。2015216日至219日(农历十二月廿八至正月初一)。

(二)燃放时间。2015218日、19日和35日(农历十二月三十日,正月初一、十五日)。

根据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(试行)的通知》(杭政办函〔2013199号)的要求,对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达Ⅱ级预警(橙色预警,含)以上的,建成区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。

二、禁止燃放区域

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
1.国家机关办公场所;

2.文物保护单位;

3.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;

4.军事设施所在地;

5.山林等重点防火区;

6.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、宗教活动场所;

7.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
8.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;

9.商品交易市场、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;

10.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

三、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、规格

1.严禁销售、燃放AB级产品(内筒型组合烟花单筒直径大于30毫米);

2.严禁销售燃放拉炮、摔炮、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;

3.严禁销售须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、小礼花以及摩擦类、烟雾类产品。

四、销售经营规定

(一)零售单位安全经营管理规定。

1.严格控制在居民密集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,鼓励零售单位选择空旷的区域搭建大棚销售。

2.在取得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后,应向当地工商部门申领《经营项目许可证》;取得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和《经营项目许可证》的,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,并向本市确定的2家批发经营单位订货,严禁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,禁止零售单位从事二级批发业务。

3.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,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统一配送,严禁零售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。

4.短期零售单位必须在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规定的有效期内销售烟花爆竹,不得提前、超期销售;销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》、《经营项目许可证》,并做到专柜经营、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,不得出店占道经营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(一)加强领导。

为加强对2015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监管,由安监中队、青山派出所板桥警务区、城建办、综治办、城管中队等单位指导协调全镇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。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,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,确保一方平安。

(二)严格管理。

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点多面广,安全监管任务重、难度大,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,开展联合执法。建立由安监中队、青山派出所板桥警务区、城建办、综治办、城管中队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,加强协作配合,主动通报情况,及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,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和非法燃放行为。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,倡导市民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,尽量消除火灾隐患、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。

(三)广泛宣传。

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,倡导文明、安全燃放,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,并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安全燃放,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
发挥村的作用,广泛宣传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,倡导广大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文明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,尽量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。

举报电话(市安监局:12350,市公安局:110,市场监管局:12315,市城市管理局:96310,板桥镇:63769006),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,接受社会监督。对举报的非法贮存、运输烟花爆竹等线索,一经查实,对举报者给予奖励。

 

 

 板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1230印发

来源:【临安新闻网】   作者:   信息发布:杨鹏   添加日期:2015-04-16   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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