板政〔2013〕132号
关于做好2014年
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
各行政村:
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临安市实施细则和相关会议精神,现就我镇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任务要求
1、参加对象:(1)本镇户籍,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大学生医保、异地医保的所有居民。(2)非本镇户籍,符合相关条件人员(见政策问答)。
特注: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(包括自费缴纳的人员)、大学生医保、异地医保等的人员均不属参保对象。如有重复参加,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及住院补助均不能享受,其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。
2、筹资标准: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额为800元,其中农民个人缴费200元/人/年,中央、省、市各级财政600元/人/年。低保、五保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、残疾人、特困人员、临安市级劳动模范等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免交,其中残疾人需持残联颁发的全国统一的残疾人证。
3、目标要求:2014年参保率98%以上。
二、补助、救助、优惠政策
1、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;
2、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:三级医疗机构800元,二级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600元,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。
3、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,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5%;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%;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5%;在市外非定点医院发生的(为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)基金承担45%。
4、门诊费用:在定点镇卫生服务中心、社区服务站就诊的医疗费用,基金承担30%,其中中草药、中医类诊疗项目基金承担36%;在市属医疗机构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,基金承担20%,其中中草药、中医类诊疗项目基金承担25%。最高限额6000元。
5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,正常分娩1000元/例、剖宫产分娩1500元/例。
在享受补助政策后,达到救助标准的还可申请医疗救助,每年累计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8万元。
具体补助、救助政策以《2014年临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问答》为准,电话:63746115。
三、工作步骤
1、宣传准备阶段(11月08日至11月10日)。各行政村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,通过张贴标语、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。把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办法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、补助程序、补助方法向农民群众讲清楚,使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全方位、多层次、广覆盖,增强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,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各村认真做好户籍底数核对工作,确保城乡居民医保收缴过程中不出错、不遗漏。
2、基金收缴阶段(11月11日至11月30日)。各村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负总责,召开村两委会及相关人员会议,统一思想,认真研究城乡居民医保政策,部署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的具体参保收费方案,精心组织,责任到人。确保于11月30日前完成参保农民个人缴费工作,参保率98%。
3、汇总上报阶段(12月01日至12月10日)。在城乡居民医保收费完成后,各村汇总参保人员信息,审核参保人员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参保类型、家庭人口数等相关信息,落实专人到镇农医办集中登记、上报。
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是构建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于缓解农民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,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,提高农村人口健康水平,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各村、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,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,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,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,本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,列入干部及各村年终考核。
附: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分配表
板桥镇人民政府
2013年11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