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继续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

板政〔2013103

 

 

关于继续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

 

各行政村:

为了做好我镇五保供养工作,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,促进我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,根据《浙江省实施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〉办法》有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,结合镇五保供养中心实际,现就继续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明确如下意见:

一、供养对像

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,户口在本镇范围内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,精神病患者除外,依据条例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。

二、供养形式

供养对象可以在家分散供养或在镇五保供养中心集中供养,根椐本人意愿和现实条件具体实行。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;集中供养的根椐现阶段情况分三口供养中心和板桥供养中心供养,等条件成熟统一至板桥供养中心供养。

三、供养内容

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;供给粮油、副食品;供给服装、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;提供疾病治疗,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。

四、申请程序

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,首先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(申请表附后);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,对符合供养条件的,在本村范围内公告,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政府;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,审批同意后,发给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,由村和五保供养中心签订协议,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后适时安排。

以上意见,希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附:1.申请书

2.供养协议

 

板桥镇人民政府

201392


附件1

申 请 书

 

       村委会:

我是本村村民       ,今年   岁(       月出生),现因本人年老体弱,且又无直接赡养义务人,特向村委会提出,要求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,享受五保供养待遇,以度晚年。

我尚有住房    间,共      平方米,集体分给我的承包田      亩,承包山      亩,其他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。我自愿将以上住房及承包的责任山、田退还给村委会,由村委会收管或处置。

我保证自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后,服从供养中心的管理,遵守供养中心的制度、纪律,所有财产由村委会处置,所有收益服从供养中心领导支配(主要指申请人原有的经济收益),供养期间如有因病因事伤亡事件,供养中心是我唯一的法人代表,与其他任何人无关。

以上申请一式三份,镇民政办,供养中心、所在村各执一份。所有内容都是本人的意愿,希望村委会和上级政府批准本人的申请。

 

申请人:        

   

附件2

板桥镇五保老人入院供养协议书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板桥镇五保供养中心(简称甲方)

立协议双方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板桥镇          村(简称乙方)

根据五保供养政策的有关规定,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入院协议:

一、乙方村民            ,现年      岁,因生活料理有困难,经本人申请,村两委会决定送入供养中心供养。

二、供养对象的房屋等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及山林的经营、使用由其所在村进行管理和处置,原有的现金和存款继续留在五保老人名下,用以弥补平时其各项支出。

三、乙方入院供养对象,因病(伤)治疗医药费2000元以上部分由村负担50%,镇负担50%

四、供养对象生病或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,由供养中心通知村委,由村委负责指派专人料理或承担料理费用。

五、供养对象入院后,要遵守院纪院规和院民守则,有权享受政府提供供养标准。对不服从管理、无理取闹,经教育不改者,甲方有权决定予以除名,由乙方重置安置,甲方不负后果。

六、供养对象死亡后,由甲方按规定节俭安葬,如乙方另有要求,甲方应予同意,但所有丧葬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,墓基由户籍村提供。

以上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双方共同遵守并执行,不得违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甲方(单位盖章)        代表(签字) 

立协议双方         

乙方( 单位盖章)       代表(签字)

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  

来源:【临安新闻网】   作者:   信息发布:杨鹏   添加日期:2014-03-10   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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