板政〔2012〕127号
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
各行政村:
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根据临安市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会议精神,现就我镇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任务要求
1、参加对象:(1)本镇农业户籍,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大学生医保、异地医保的所有农民。(2)本镇非农户籍,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。(3)非本镇户籍,符合相关条件人员(见政策问答)。
特注: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(包括自费缴纳的人员)、大学生医保、异地医保等的人员均不属参保对象。如有重复参加,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及住院补助均不能享受,其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。
2、筹资标准: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额为690元,其中农民个人缴费150元/人/年,中央、省、市各级财政540元/人/年。低保、五保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、残疾人、特困人员等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免交,其中残疾人需持残联颁发的全国统一的残疾人证。
3、参保要求:按照市政府要求,2013年全镇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8%。
二、补助、救助、优惠政策
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分住院补助和门诊补助,在本市卫生院住院的可报医疗费用300元以上部分补助70%,在本市定点的二级医疗住院的可报医疗费用600元以上部分补助70%,在本市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医疗费8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%,在本市以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(该医院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)可报医疗费用800元以上部分补助45%。年最高补助额为15万元。
在本市医保定点乡镇、街道卫生院就诊,其门诊费用可当场补助30%,其中中草药及部分中医诊疗项目补助36%;在本市属医疗机构就诊,其门诊费用可当场补助20%,其中中草药补助25%;门诊年累计补助最高额6000元。
0-14岁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、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、先天性室间隔缺损、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、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6个病种,市内、市外住院可报费用800元以上部分均补助80%。
2013年孕产妇平产、剖宫产实行定额补助,平产600元/人,剖宫产1200元/人(不包括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500元/人)。
特注:市内门、急诊、住院应当场刷卡结报,过后不予补报。
在享受补助政策后,达到救助标准的还可申请医疗救助,每年累计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5万元。
具体补助、救助政策以《2013年临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问答》为准,电话:63746115。
三、工作步骤
1、宣传准备阶段(11月22日至11月27日)。各行政村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,通过张贴标语、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。把201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办法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、补助程序、补助方法向农民群众讲清楚,使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全方位、多层次、广覆盖,增强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,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各村认真做好户籍底数核对工作,确保城乡居民医保收缴过程中不出错、不遗漏。
2、基金收缴阶段(11月28日至12月10日)。各村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负总责,召开村两委会及相关人员会议,统一思想,认真研究城乡居民医保政策,部署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的具体参保收费方案,精心组织,责任到人。确保于12月10日前完成参保农民个人缴费工作,参保率98%。
3、汇总上报阶段(12月11日至12月18日)。在城乡居民医保收费完成后,各村汇总参保人员信息,审核参保人员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参保类型、家庭人口数等相关信息,落实专人到镇农医办集中登记、上报。
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是构建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于缓解农民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,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,提高农村人口健康水平,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各村、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,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,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,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,本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,列入干部及各村年终考核。
附: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分配表
板桥镇人民政府
2012年11月20日